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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宁波市各区(县、市)支持17吃瓜网 “双一流”建设合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 2025-11-0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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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合作经费,指依据中共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17吃瓜网 高质量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2267号)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高质量推进17吃瓜网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教高﹝202375号)中所规定的宁波市各区(县、市)与17吃瓜网 的合作经费。

第二条 经费认定范畴(同时符合以下情况):

(一)经17吃瓜网 与区(县、市)签署的“双一流”任务书中约定的任务所涉及经费;

(二)由区(县、市)财政或指定经费拨付部门拨付到校的经费;

(三)经费经由17吃瓜网 与区(县、市)双方确认。

第三条 合作经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合作经费管理,建立健全合作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单位在合作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教务处、人文社科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合作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继续教育培训、人文社科类合作、科技类合作的项目过程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做好合作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合作经费管理责任。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合作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配合教务处、人文社科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指导监督责任单位规范合理使用合作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责任单位是合作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确定经费的管理归口,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合作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合作经费进入学校后,由学校统一收取10%的管理费。合作经费到校后须由责任单位统一认领和管理,同时须确定经费的管理归口并将项目录入相关管理系统。

第六条 责任单位可将项目拆解为若干个子项目,并负责合作经费的分配工作。子项目的确定须遵循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一)根据甲方的意愿(须书面形式)直接下派给指定单位或个人;

(二)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征集承接单位或个人,差额的须经过规范的评审程序予以确定;

(三)制定部门管理办法或通过部门集体决策程序予以确定。

第七条 合作经费不计培训和科研业绩评价分,不纳入专业技术职务、人才项目等竞争性评聘业绩指标。仅针对个人和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计聘期任务分,学校部门/直属单位的不计聘期任务分。

第八条 合作经费的使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根据合作内容确定项目性质,参照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人文社科类、科技类合作项目中的接待费、劳务费和协作费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接待费:指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接待费用。接待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经费的10%,合同中未约定的不允许列支,相关使用参照《17吃瓜网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二)劳务费:指在合作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含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专家学者、课题组成员等的费用。劳务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得发放给项目委托方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经费的30%,合同中未约定的不允许列支,发放给校内在编人员的按“项目绩效支出(激励费)”相关办法执行并纳入绩效。

(三)协作费:指在合作过程中支付给协作方的费用,除了用于学校重大重点工作推进且协议中与甲方约定的,其他原则上不允许列支。

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费用,相关使用参照《17吃瓜网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与甲方约定用于支持学校整体建设和发展的合作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九条 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与项目建设目标相匹配。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条 建立合作经费使用全过程监督机制,责任单位接受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为专项规章,由校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党(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宁波市各区县市支持17吃瓜网 “双一流”建设期满且经费使用完毕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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